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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诉1302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诉1302行审231号申请人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泗阳县发改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党政办公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守国,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兵兵,物价检查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以下简称育才学校),住所地泗阳县城朝霞中路1号。负责人人张高峰,该校校长。泗阳县发改局认定被申请人育才学校,2016年秋季学期违反《宿迁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宿迁市物价局《关于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6〕79号)的规定,收取普通班二年级至六年级学生杂费共计372644元,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申请人育才小学作出〔2016〕泗发改价检案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72644元。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交纳违法所得10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及时交纳剩余违法所得272644。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泗阳县发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27264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财政、价格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认定被申请人在2016年秋季学期违反《江苏省价格条例》的规定,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取普通班二年级至六年级学生杂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未超越法定幅度。综上,泗阳县发改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泗阳县发改局作出的(2016)泗发改价检案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扣除已缴纳100000元),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