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065号原告:范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