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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065号原告:范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