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马帅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马帅帅,李瑶,刘秀伟,邵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刘珂,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帅帅,男,汉族,1992年7月29日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李瑶,女,汉族,1993年2月17日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刘秀伟,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邵珊珊,女,汉族,1989年4月8日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帅帅、李瑶、刘秀伟、邵珊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马帅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帅帅名下车牌号码为鲁N×××××、鲁N×××××的小型汽车两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宝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