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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妙德与陈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妙德,陈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03号原告:叶妙德,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雪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妙德与被告陈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妙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妙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叶妙德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