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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峰,马小彦,刘茹宣,安平县金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0。法定代表人:张恩杰,行长。被执行人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王庄村南(正饶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84065290。法定代表人:何峰,经理被执行人何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马小彦,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刘茹宣,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安平县金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俩洼乡耿屯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666559249。法定代表人:宋二峰,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峰、马小彦、刘茹宣、安平县金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