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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存才、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存才,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存才,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铁道中居宅19号楼3单元436室。法定代表人:孙晓路,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存才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存才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仅仅依据被申请人出示的《劳务协议》来确定申请再审人的工作时间,明显有悖事实。被申请人出示的《劳务协议》,只能证明在2013年11月15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该协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2010年1月20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未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再审人提供了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2010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29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劳务关系明显是错误的。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12月申请再审人没有办理退休,也未领取养老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29日虽然己经领取养老金,但申请人并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认定成劳务关系也应参照劳动关系,对于其上班期间的加班等也应当支付加班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0年1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2013年11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务协议》。故原一、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本案中双方发生的劳务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元、待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12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故该证人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李存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存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