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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80号申请人:王某1,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某2,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2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8日申请人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王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某1申请宣告王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