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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凌云、钟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凌云,钟莉,王玉麟,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孙凌云,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钟莉,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王玉麟,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关于孙凌云、钟莉申请执行王玉麟、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2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梅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雪梅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号上东·龙城世家×栋×单元××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财产权利人、使用人、控制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房产,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有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