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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缪建林、张玉平与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建林,张玉平,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盛世名门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6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建林,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平,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述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魏骅,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独墅苑公建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新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聪,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才,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系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泰小区一梅里园15幢404室。法定代表人:陈献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遥,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盛世名门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138号。负责人:戴乐传,主任。上诉人缪建林、张玉平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亚信物业公司)、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苑物业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盛世名门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盛世名门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缪建林、张玉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因屋顶漏水而导致的地板、家具等损失总计3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三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屋顶的搭建物造成屋顶漏水,仅是被上诉人单方的陈述,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或鉴定意见,一审直接判决上诉人败诉,属事实不清。2、被上诉人认为是由于上诉人在屋顶的搭建物造成漏水,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未举证的情况下,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败诉后果。3、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屋顶漏水的原因是屋顶防水层破损,不存在一审法院所称的无法判断的情形。4、上诉人一直是同意为维修屋顶而拆除搭建物的,不会对屋顶的维修造成任何实质障碍。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通知和物业公司的维修通知和拆除要求后,立即自费拆除了搭建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易通亚信物业公司、绿苑物业公司、盛世名门物业公司则表示服从原判。缪建林、张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易通亚信物业公司、绿苑物业公司、盛世名门业委会赔偿缪建林、张玉平因屋顶漏水而导致的地板、家具损失共计30万元;2、诉讼费用由易通亚信物业公司、绿苑物业公司、盛世名门业委会承担。审理过程中,缪建林、张玉平明确主张选择合同违约之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缪建林、张玉平购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138号盛世名门3幢1101、1102号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位于所在楼房顶楼。2008年缪建林、张玉平在上述房屋屋顶上自行铺设了瓷砖,并搭建了花坛、狗棚、池子等。后该房屋屋顶出现漏水情况,2016年底缪建林、张玉平支付拆除费用将上述屋顶搭建物拆除。另查明:易通亚信物业公司与绿苑物业公司曾先后与盛世名门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分别为盛世名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易通亚信物业公司服务期限为自小区入住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止;绿苑物业公司服务期限为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审理过程中,缪建林、张玉平陈述上述房屋自2014年开始出现漏水,2015年有所加重,2016年漏水情况很严重。屋顶上搭建物拆除后,立即作了防水修复,目前屋顶已经不再漏水了。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工作报告、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缪建林、张玉平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即自行在作为小区公共部位的屋顶违章搭建花坛、狗棚、池子,并自行铺设瓷砖,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该搭建物的存在可能系造成屋顶公共部位漏水的原因。若因该原因,对屋顶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缪建林、张玉平自行承担。其次,即使漏水是因房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但因搭建物的存在导致漏水原因无法判断,进而导致无法维修,故对违章搭建物拆除之前所造成的损失亦应由缪建林、张玉平自行承担。最后,缪建林、张玉平陈述搭建物拆除后经修复,屋顶已不再漏水,故缪建林、张玉平目前的损失均应为拆除之前所产生。综上,缪建林、张玉平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易通亚信物业公司、绿苑物业公司、盛世名门业委会的原因造成,对缪建林、张玉平要求易通亚信物业公司、绿苑物业公司、盛世名门业委会赔偿其因屋顶漏水而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缪建林、张玉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缪建林、张玉平负担。二审中,缪建林、张玉平向本院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一份,要求对涉案房屋屋顶搭建物是否会导致屋顶漏水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缪建林、张玉平在购买涉案房屋后,在屋顶私自铺设瓷砖并搭建花坛、狗棚、池子等,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对屋顶防水结构等产生破坏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屋顶漏水的原因是因房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但因上述违章搭建的存在,也无法对屋顶进行及时修复。章搭建被拆除后,屋顶经修复后已不再漏水,而缪建林、张玉平所主张的损失,均为违章搭建被拆除前造成,如上理由,该损失也应由缪建林、张玉平自行承担。缪建林、张玉平二审中提出对涉案房屋屋顶搭建物是否会导致屋顶漏水申请司法鉴定,如上理由,没有必要,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缪建林、张玉平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缪建林、张玉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包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