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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强应中诉王金让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应中,王金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强应中,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金让,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岐山县人,出租车司机,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013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强应中诉王金让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4874.40元,承担诉讼费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还应承担执行费13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工商、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13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