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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张隽、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隽,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48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口东村。负责人:钱广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顺,该单位员工。被告:张隽,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玉华,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告张隽、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