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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1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玉,该公司董事长。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沧仲裁秘字第03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秘字第03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