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二朋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16号罪犯张二朋,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地颍上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二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常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二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二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二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二朋自服刑以来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二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