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能开、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能开,刘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能开,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同,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能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能开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成××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清偿借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