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某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业县。林某雄,男,1953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雄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林某雄相当于1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林某雄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海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