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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松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松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25号罪犯胡松杰,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松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5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胡松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松杰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507分,共获表扬4个。罪犯胡松杰已履行全部罚金及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胡松杰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松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胡松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