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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9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松耀与龙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耀,龙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91民初115号原告:陈松耀,男,汉族,1952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吴健生,系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佳静,系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震,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址潮州市枫溪区。原告陈松耀诉被告龙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松耀的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松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545000元。2015年4月9日,被告就上述两笔借款立下借条两份交原告存执,一份承诺于2015年4月20日还清,一份承诺于2015年7月9日还清。现两笔借款还款期届,被告却没有兑现其诺言,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陈松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松耀与被告龙震双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龙震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龙震没有付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其借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松耀借款545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其中105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其中44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少鹏代理审判员  卢雪蓉人民陪审员  陆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