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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斌与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5556号原告:陈斌,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萍萍,经理。原告陈斌与被告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定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的居间介绍下购买了李建盛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华信家园2-4号房产,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20000元购房定金。2016年8月5日,原告与李建盛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均被退回,本院遂书面告知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逾期未能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