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存友、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友,牛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56-1号申请人:张存友,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牛永,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存友与被申请人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牛永账户存款32000元,申请人张存友提供现金10000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永账户存款3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