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3民初482号原告:魏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逊河镇。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逊河镇。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3共同财产:皮卡车价值40,000.00元,原告要求分得20,0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二个月举行婚礼,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现年6周岁。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还将原告父亲打成重伤。因当时孩子才6个月没有跟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改正。之后,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勉强与被告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辩称不想离婚,但是也没有办法,我想要孩子。关于皮卡车者个钱原告可以要,但是要把婚后的债务还上:1.2016年4月26日借走了张谦本金25,000.00元;2.吴卉起诉我和于友欠的179,838.00元;3.孩子租房时欠房租8,000.00元,孩子跟我的话,1个月给我800.00元就够。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王某。现因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提出离婚。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及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婚生男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为宜,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0元。被告王某某提出的贷款及借款因没有证据证实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故本院对上述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男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魏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0元(于2017年8月开始执行,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进霖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