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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霍喜华、王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喜华,王利杰,朱敏娟,王丽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霍喜华,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利杰,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朱敏娟,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丽书,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霍喜华诉王利杰、朱敏娟、王丽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