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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蒋亚丽吴小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付爽,吴小蓉,蒋亚丽,重庆市合川区亮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22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高玉华,系分行行长。被告:付爽,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小蓉,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亚丽,女,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亮显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小桥路108号、110号,注册号:500382000027838。法定代表人:付爽。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付爽、吴小蓉、蒋亚丽、重庆市合川区亮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