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立、许广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立,许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5号申请人:郭立,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许广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申请人郭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广新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魏海社区被拆迁的房院(牡丹区2016-16魏海三期地块,丈量号为12-160)对应的拆迁货币补偿款或查封对应的回迁房屋。申请人郭立以桑勇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金盾花园A区14号楼201室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广新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魏海社区被拆迁的房院(牡丹区2016-16魏海三期地块,丈量号为12-160)对应的拆迁货币补偿款或者查封对应的回迁房屋。冻结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回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桑勇为申请人郭立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金盾花园A区14号楼201室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郭立负担。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