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71号原告: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积米崖港区灵山岛毛家沟村南。法定代表人:石双强,总经理。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法定代表人:肖永飞,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日前将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私建的位于毛家沟村委会东岭的竹楼一处(建筑面积705平方米)予以拆除。二、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赔偿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因建设竹楼造成的损失200万元。该款于2017年8月2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00万元于同年8月10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青岛灵山仙岛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管区毛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