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00054715T。法定代表人:小川昌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304、305、3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3732-0。法定代表人:刘晓轩,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288000元及损失1539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