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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劳动者。2016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佳木斯市向阳区天启公寓909号寝室无人之机,将共同居住的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包里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703元)拿走。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晓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