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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水龙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17号罪犯张水龙,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水龙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429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罪犯张水龙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津高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以(2015)津高刑执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该犯现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4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水龙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张水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张水龙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水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获单项奖励一次。另查,原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4297元均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水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4297元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水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4297元不变(未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