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国彪与呼和浩特市广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彪,呼和浩特市广成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956号原告:温国彪,农民,住张家口市。被告:呼和浩特市广成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876377)法定代表人:张毛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鹤亮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彪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广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温国彪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国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53元,由原告温国彪负担。审判员 李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