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希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葛各庄村甲221号。法定代表人曹瑞林,经理。被执行人杨希孝,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希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杨希孝给付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共计十六万零三十八元(其中,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六万零三十八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五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五万元)。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希孝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希孝在各银行共开设7个账户,账户余额为238.82元,本院已冻结其尾号为1212、4466、8268、1787、9453的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希孝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杨希孝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希孝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希孝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日益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希孝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杨希孝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芸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