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董方红与黄光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红,黄光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方红,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黄光华,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路院子湾5号。负责人祁宽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方红与被执行人黄光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70265.7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董方红与被执行人黄光华、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中安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光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