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鲍海艳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海艳,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海艳,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托口镇朗溪村和平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常,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系鲍海艳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株山。负责人:张齐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名涛,系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鲍海艳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2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鲍海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确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房屋上打洞装横担侵权违法;3、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4、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损失、精神损失及误工损失费8万元;5、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在上诉人私有房屋上打洞装横担侵权违法。原审法院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权益,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认定和处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没有侵权违法。装设线路的是被上诉人的电力企业恒兴公司。恒兴公司对线路的敷设是根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划、设计依法复建电力线路,行为无过错,对上诉人没有任何影响,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鲍海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原告房屋打洞装横担侵占原告私有财产,侵权行为违法;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消除危害、恢复原状;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2400元,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57600元,共计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修建托口电站,洪江市托口老集镇整体搬迁。鲍海艳与他人在洪江市托口镇新集镇成排修建房屋。鲍海艳的房屋2014年11月建成,鲍海艳一家即入住该房屋。在鲍海艳新建的房屋的低压供电线路安装时,鲍海艳的房屋被打洞、装横担,并敷设三相四线的低压供电线路,鲍海艳及连排其他用户均从该三相四线的低压供电线路接入户电线,鲍海艳未提出异议。现鲍海艳以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在其房屋打洞、装横担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方铺设电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该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为实现移民顺利搬迁,建设托口电站,确保移民搬迁户水电便捷畅通,按照设计方案,在电力线路敷设时利用相邻建筑物安装横担、铺设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线路,该线路的敷设涉及相邻和周围大量居民生活用电,鲍海艳在线路安装时未提出异议,现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利用鲍海艳房屋墙面支撑敷设电力线路侵犯了鲍海艳合法权益和损失的存在及数额。鲍海艳要求判决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在其房屋打洞、装横担属侵权行为、行为违法并要求判决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房屋损失22400元、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57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鲍海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鲍海艳负担。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鲍海艳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鲍海艳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应当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这三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涉及到洪江市托口电站的移民搬迁工作,其中的电力线路的铺设直接影响到大量的移民生活用电,鲍海艳虽然是其房屋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相关单位在铺设电力线路需要利用鲍海艳的建筑物,鲍海艳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鲍海艳如果认为相关单位铺设的电力线路并在其的房屋外墙打洞、装横担危害了其不动产的安全,造成了其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害后果的存在。一审法院根据鲍海艳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认定其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鲍海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鲍海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鲍海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健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