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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改青、西峡县天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改青,西峡县天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改青,女,生于1953年12月24日,汉族,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豫,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天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莲花街道后岗组。法定代表人:刘玉娥,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改青因与被上诉人西峡县天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姿物业)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程改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军,被上诉人天姿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退还上诉人程改青。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尹双珊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