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孔德兰、汤计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德兰,汤计珍,王某,王延星,岳立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982号申请人孔德兰,女,195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人汤计珍,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汤计珍,自然情况同上。申请人王延星,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岳立叶,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申请人孔德兰、汤计珍、王某与被申请人岳立叶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立叶所有的鲁13×××××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为3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岳立叶所有的鲁13×××××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