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剑、林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剑,林建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819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一楼南首。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善锋、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剑。被告林建胜。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剑、林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