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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贤峰与夏忠华、杨华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952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刘贤峰与被告夏忠华、杨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中,书写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10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所述的“另查明,被告夏忠华系被告杨华雇佣的司机,被告杨华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和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应为“另查明,被告夏忠华系被告杨华雇佣的司机,被告杨华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和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