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833号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凤荷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蔺高工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丁亚龙。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