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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31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318之二号原告:王某1,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某2,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王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