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8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严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严江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25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负责人:潘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丽娟、俞圆圆,系公司员工。被告:严江英,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严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颖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