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献忠、徐药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献忠,徐药,徐献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献忠,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药,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徐献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徐献忠因与被申请人徐药、徐献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入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献忠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献忠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献忠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