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东英与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6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马塘坊23号自编302房。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103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等共5113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建设开发的广州市荔湾区东风西路“荔鸿商业大厦”房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一顺序查封,故应待该院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筱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