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波尊颜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尊颜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尊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经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31684130-8。法定代表人吴国静。被执行人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丰成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5881-X。法定代表人钱永春。申请执行人宁波尊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人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尊颜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给付128827.0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车辆,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