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丹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丹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61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丹亮,曾用名殷鏐炜,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14年5月1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丹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凌晨1时23分许,被告人殷丹亮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吴兴区织里镇长安路的为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49mg/100ml。当日1时41分许,被告人殷丹亮在吴兴区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殷丹亮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告人殷丹亮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丹亮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湖公(织)行罚决字[2014]第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湖吴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及视频,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丹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殷丹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丹亮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殷丹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丹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