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元辉、杨绪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元辉,杨绪和,郑秋香,林若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元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绪和,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郑秋香,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辉(系郑秋香丈夫),男,退休人员,住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号***室。原审第三人:林若超,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杨元辉因与被上诉人杨绪和及原审被告郑秋香、原审第三人林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元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