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梁 乐 与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乾 县 支 公 司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梁乐,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东新街,组织机构代码:92193123-X。法定代表人邓永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公司客服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陕042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2项及诉讼费部分判决“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梁乐垫付款1552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预交1075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梁乐负担”。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已将该款转入乾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梁乐于2017年7月27日已领取案件款15528元,除去梁乐应付孙伟1075元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梁乐共计实际已领取案件款14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611号生效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梁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晨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