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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召洋与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洋,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425号原告:杨召洋,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号第*栋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ACDG5K。法定代表人:林振邦。原告杨召洋诉被告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召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召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杨召洋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