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召洋与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洋,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425号原告:杨召洋,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号第*栋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ACDG5K。法定代表人:林振邦。原告杨召洋诉被告广州嘉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召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召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杨召洋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