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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金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金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57号罪犯韩金太,又名韩太,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金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宣判后,韩金太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韩金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6月26日下午7时许,韩金章与邻居李某某之女因故发生口角,韩金章用凳子砸该女,闻讯赶来的李某某、李某某之弟与韩金章发生厮打后被劝开。韩金章意图报复,后纠集其弟韩金太等家属数人携带刀、铡等凶器,到李某某家门前叫骂,并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斗殴,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该犯系主犯。诉讼过程中,亲属自愿代赔经济损失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撤回。罪犯韩金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3月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9月,2015年1月、6月、12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七次;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8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金太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金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