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金霞与李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李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43号原告:王金霞,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永建,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金霞诉被告李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王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金霞承担。审 判 长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郭子辰人民陪审员 郭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