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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金霞与李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李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43号原告:王金霞,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永建,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金霞诉被告李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王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金霞承担。审 判 长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郭子辰人民陪审员  郭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