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远县威志砖厂、潘威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威志砖厂,潘威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18号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远县威志砖厂。负责人:潘威志。被告:潘威志,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铺子湾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远县威志砖厂、潘威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威远县能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