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娄彦飞盗窃刑罚��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彦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904号罪犯娄彦飞,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2007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9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出(2011)源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娄彦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2年3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罪犯娄彦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娄彦飞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27日凌晨,娄彦飞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三辆汽车到漯河市某公司仓库,采用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的方法,盗走该公司价值75504元的蒙牛特仑苏牛奶242箱。销赃后五人伙分,案发后,共计追退六万元及追回70提蒙牛、特仑苏牛奶退还被盗单位,从李亚明、娄彦飞、娄永会处追回赃款1万元。该犯系累犯、从犯。罪犯娄彦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2月、6月、11月,2017年3月获得五次表扬,2016年3月、2017年3月获得二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娄彦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彦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