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飞与李行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李行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979号原告陈飞,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李行彪,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陈飞诉被告李行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行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李行彪以家庭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陈飞借款人民币26000元整,定于2017年3月22日一次性付清,月息百分之二。双方言定后原告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被告人民币26000元,被告李行彪向原告陈飞出具了借据和收据。因被告李行彪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原告陈飞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本息。本院认为:被告李行彪拖欠原告陈飞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陈飞主张由被告李行彪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行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结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行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毅博 来自: